劑型含量防治對象每公頃每次施藥量稀釋倍數施藥方法注意事項安全採收期
(天)
525 g/L (52.5% w/v) 水懸劑不結球萵苣及半結球萵苣疫病0.8-1.0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1.採收前7天停止施藥。
2.延伸使用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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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g/L (52.5% w/v) 水懸劑花木露菌病0.6-2.5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最多三次。1.限觀賞花卉使用,使用前宜先進行小面積藥害測試。
2.延伸使用藥劑。
525 g/L (52.5% w/v) 水懸劑金針疫病0.8-2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1.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2.具口服中等毒性。
3.對水生物具毒性,水域禁用及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4.延伸使用藥劑。
6
525 g/L (52.5% w/v) 水懸劑洛神葵疫病0.6-1.2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1.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2.具口服中等毒性。
3.對水生物具毒性,水域禁用及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4.延伸使用藥劑。
6
525 g/L (52.5% w/v) 水懸劑胡瓜露菌病0.75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1.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2.具口服中等毒性。
3.對水生物具毒性,水域禁用及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6
525 g/L (52.5% w/v) 水懸劑茄科果菜類疫病0.5-1.5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1.採收前6天(設施栽培12天)停止施藥。
2.具口服中等毒性。
3.對水生物具毒性,水域禁用及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4.延伸使用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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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g/L (52.5% w/v) 水懸劑馬鈴薯晚疫病0.75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1.採收前6天停止施藥。
2.具口服中等毒性。
3.對水生物具毒性,水域禁用及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6
525 g/L (52.5% w/v) 水懸劑結球萵苣疫病0.3-1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最多三次。1.採收前3天停止施藥。
2.延伸使用藥劑。
3
525 g/L (52.5% w/v) 水懸劑葫蘆科瓜果類露菌病0.8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1.採收前3天停止施藥。
2.延伸使用藥劑。
3
525 g/L (52.5% w/v) 水懸劑葫蘆科瓜菜類露菌病0.8公升1,0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必要時隔7天施藥一次,連續三次。1.採收前3天停止施藥。
2.延伸使用藥劑。
3
525 g/L (52.5% w/v) 水懸劑葡萄露菌病0.75公升1,600病害發生初期開始施藥,每隔7天施藥一次,最多三次。1.採收前15天停止施藥。
2.具口服及呼吸中等毒,水域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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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資料
525 g/L (52.5% w/v)水懸劑